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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优惠产地证-中瑞自由贸易优惠原产地书

  

中瑞原产地简介
《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正式生效后,瑞方将对中方99.7%的原产出口产品立即实施零关税,中方将对瑞方84.2%的原产出口产品最终实施零关税。中瑞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也将于7月1日起开始签发。
中瑞原产地历史
中瑞自贸协定是近年来中国对外达成的水平最高、最为全面的自贸协定之一,零关税清单覆盖了我国原产的所有工业产品以及绝大部分农产品。工业品方面,瑞方承诺从《协定》生效之日起全部实施零关税。其中降税较大的产品有纺织品、服装、鞋帽、汽车零部件和金属制品等,这些都是我国的主要出口利益产品。农产品方面,瑞方承诺从《协定》生效之日起对962项农产品立即实施零关税,对403项农产品实施部分降税,对216项加工农产品取消工业成分的关税(对其中23项加工农产品还将取消其农业成分40%的关税),仅将254项农产品作为例外不予降税,这是瑞方首次在自贸协定中较大幅度开放其农产品市场,这意味着我国农产品在瑞士市场将获得优于其他国家的准入条件。
概述编辑:
(一)进口国
瑞士
(二)出口国
中国
(二)办理方式
1,于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产地证科申请
2.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
(三)签证产品
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明的办理,限于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符合《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四)证明文字
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内容均以英文填写。
二、原产地证书签证须知
(一)申请书
申请书的项目应如实填写,与证书相同的栏目应与证书内容一致。填制重点同FORM A。
(二)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填写在证书的右上角。
中国—瑞士证书编号须填写证书种类识别字母“S”,其余部分可参考Form A证书号的编排方式。例如:S14470ZC20390038。
填制说明编辑
     第一栏:
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详细地址和国名,地址必须详细到街道。
     第二栏: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详细地址和国名,地址必须详细到街道。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第三栏: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运港和卸货港。
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 或“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
运输工具号不祥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 或“BY AIR”。
根据需要可加打运输路线,如:“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货港必须是瑞士港口。
     第四栏:
备注栏。
      第五栏: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最多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六栏:
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
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五到十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以此类推。
       第七栏:
列明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
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
       第八栏:
对应第七栏的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九栏: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完全原产,填写“WO”。
(二)货物含有进口成份,但完全由已经取得原产资格的材料或部件生产,填写“WP”。
(三)货物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填写“PSR”。
       第十栏:
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
第五栏的货号、第七栏的品名、第八栏的H.S.编码、第九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十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一栏:
填写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第十二栏:
填写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
       第十三栏:
填写实际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注意事项编辑:
(一)后发证书的签发
货物出口后申办的证书需按后发证书办理。后发证书签证要求按普惠制后发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即出货后7天后才申办证书签发后需在证书第12栏上方加注“ISSUED RETROSPECTIVELY”。
对于2014年7月1日已从中国启运的尚未抵达瑞士的途中以及中转货物,可申请办理后发证书。办理时,除提交办理后发证书的其他材料之外,还需在申请书备注栏声明“该批货物尚未到达瑞士”。
(二)更改证书的签发
证书签发后出口人发现证书错误可对证书进行更改申请。更改证书须提供原签发证书的正本,新旧证书应为同一批货物。新证的申报日期和审证日期可与原证书一致。旧证作废归档。
(三)补发证书的签发
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在出口商或制造商确信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未被使用的情况下,可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并在补发证书上注明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或“DUPLICATE”。签证时需提供原证书正本复印件及相关的提单、报关单正本复印件。
(四)证书有效期
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五)直运规则
产品运输必须符合中国—瑞士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中规定的直运规则。
(六)其它签证要求
其它签证要求按普惠制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
(七)原产地声明办理须知
1、出口商核准
符合条件的出口生产企业可经我局核准成为原产地声明人,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对外公告。具体流程详见:《中国-瑞士、中国-冰岛自贸区原产地声明人办理须知》
2、原产地声明
经核准的出口商登录电子申报系统企业端,进入原产地声明模块,按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和货物信息之后,打印出系统生成的原产地声明即可使用。
原产地声明编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瑞自由贸易协定)、及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经我局核准的原产地声明人可以作出中-瑞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