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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产地证-Form A
普惠制产地证FORM A的简介说明:
普惠制产地证(FORM A或GSP FORM A)是根据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普遍优惠制,签发的一种优惠性原产地证。采用的是格式A,证书颜色为绿色。在对外贸易中,可简称为FORM A或GSP FORM A。
普惠制产地证的给惠国家:
实施国家计: 欧洲联盟28国(法国、联合王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捷克、斯洛伐克、波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斯洛文尼亚、塞浦路斯、立陶宛、马耳他、匈牙利;增加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瑞士、挪威、日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土耳其、列支敦士登公国等41个国家。除美国外,其余40国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
原产地规则:
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是各给惠国关于受惠国出口产品享受普惠制待遇必备的条件的规定,是普惠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为了确保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仅给予在发展中国家生产、收获和制造,并从发展中国家出运的产品,各给惠国都制订了相应的原产地规则,用以衡量受惠国的出口产品是否可以取得普惠制的原产地资格。
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包括三个部分:原产地标准、直运规则和书面证明。
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是各给惠国分别对原产品概念所下的定义。原产地标准把原产品分为两大类:完全原产产品和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产品。
完全原产产品是指全部使用本国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完全由受惠国生产、制造的产品。
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产品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进口(包括原产地不明)原料或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产品,这些原料或零、部件对于如何判定进口成分是否达到“实质性改造”,各给惠国采用的标准不同,通常用两个标准来衡量,即加工标准和百分比标准。
1、加工标准
加工标准是根据制成品中的进口成分的HS品目号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是否发生变化来判定是否经过实质性改造的标准。即:在一般条件下,如果进口成分与制成品的品目号不同,即发生了变化,则经过了实质性改造;如果相同,则未经过实质性改造。在此基本原则基础上,一些给惠国还规定了某些附加条件,在这些附加条件满足后,方可认定经过了实质性改造。有关具体条件可参照有关给惠国制订的加工清单》。
采用加工标准的给惠国有18个:欧洲联盟15国、瑞士、挪威、日本。
2、百分比标准
百分比标准是根据进口成分(或本国成分)占制成品价值的百分比率来判定其是否经过实质性改造的标准。各给惠国采用的百分比各不相同,计算基础也不尽相同。应用时,应具体参照各国制订的标准。
采用百分比标准的国家有13个: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匈牙利、保加利亚、美国。
3、给惠国成分
一些给惠国规定,受惠国从给惠国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经加工和装配后,再出口到给惠国,这些从给惠国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称为给惠国成分,在计算进口成分时,可计为受惠国的本国成分。
实行给惠国成分的给惠国有:欧洲联盟15国(法国、联合王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波兰。
实行给惠国成分,对我国发展加工贸易、装配业务十分有利。由于从实行给惠国成分的给惠国进口的原材料的价值可计为受惠国成分,扩大了受惠国的本国成分,使出口产品更易取得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原产品资格,因而可以直接促进我国与这些给惠国的加工贸易产品的出口受惠。
实行给惠国成分的给惠国在书面证明方面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都要持有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但日本规定,除要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外,还需签发《从日本进口原料证明》。
欧盟规定,受惠国签证机构在对生产中使用了从欧盟进口的原材料的产品签发FORM A证书时要依据EUR.1流动证书,即欧洲1号流动证书,也可依据欧盟出口商的发票声明。在签发的FORM A证书第4栏需注明“EUROPEAN CUMULATION”字样。
欧盟还规定,作为互换措施,受惠国在生产中使用了从瑞士和挪威进口的原材料的产品向欧盟出口时,也适用“给惠国成分”。受惠国签证机构在签发FORM A证书时均要依据EUR.1流动证书或发票声明。在签发的FORM A证书第4栏需注明“SWITZERLAND CUMULATION ”或“NORWAYCUMUlATION”字样。
欧盟方面对按照上述规定签发的FORMA证书进行查询时,受惠国在复函时要附上欧洲1号流动证书EUR.1,必要时,需附上相关的发票声明。
4、原产地累计
原产地累计是指:在确定受惠国产品原产地资格时,把若干个或所有受惠国(或地区)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在这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内生产加工产品所取得的增值,可以作为受惠国的本国成分加以累计。
原产地累计分全球性累计和区域性累计。全球性累计是指在进行原产地累计时,把世界上所有的受惠国(或地区)视为一个整体,产品中所含的任何一个受惠国的原料和劳务的价值均可视为出口受惠国的本国成分加以累计;区域性累计是指把若干个受惠国(或地区)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它们之间的原料和劳务的价值可以相互累计。
对我国适用的是全球性累计,实行全球性累计的给惠国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波兰。